上交所图文并茂教你炒股:三案例识破涨停敢死队招数

作者:long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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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上交所老师的业界良心帖!   周五上交所针对股票市场日常交易发生的诸多异常交易行为,发布了三个针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案例,涉及集合竞价虚假申报和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虚假申报两类异常交易行为..

上交所图文并茂教你炒股:三案例识破涨停敢死队招数

  【导读】上交所老师的业界良心帖!

  周五上交所针对股票市场日常交易发生的诸多异常交易行为,发布了三个针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案例,涉及集合竞价虚假申报和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虚假申报两类异常交易行为。

  此举不仅开启了公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的“先河”,亦让一直处于“深潜”状态的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相关认定原则浮出水面。

  上交所表示,通过公开一些市场上覆盖面广、行为典型、常见的案例,其特征、表现形式、危害后果等均暴露在阳光下,有助于帮助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一些所谓“操盘技术”的市场危害性,进一步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微博的网友评论说:

  上交所真用心,一次出两教程,还带图

  上交易所教你学炒股-----集合竞价虚假报单喜欢打板的小伙伴们看过

  涨停敢死队的手法被监管了

  大单来袭,就是有人托盘?尾盘封涨停,第二天一定强势?通过上交所老师们的三个案例一起了解一些所谓的“操盘术”的手法、原理和危害。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之一:集合竞价虚假申报

  重要提示: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是对当前证券市场中最为常见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总结,上交所在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同时,还将对其中情节严重、涉嫌市场操纵的异常交易行为,依法报告中国证监会严厉查处。另外,案例没有列举的行为,并不等于就是合规交易行为。对于规避监管意图明显,且多次实施,以致影响交易秩序的行为,上交所同样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一、集合竞价虚假申报的主要表现及认定原则

  在证券交易中设置虚拟开盘参考价机制是为了增加证券交易开盘价形成过程的透明度,提高开盘定价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虚拟开盘参考价的产生方式为:每个交易日的9时15分至9时25分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交易主机根据此时间段内的申报情况计算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及虚拟未匹配量,并实时向市场发布。其中,9时15分至9时20分,上交所交易主机接受交易申报和撤单申报;9时20分至9时25分,上交所交易主机仅接受交易申报,不接受撤单申报。

  投资者在开盘集合竞价时间段的交易行为,如果出现上交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二)、(三)项等所规定的情形,即构成集合竞价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所谓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的申报,主要包括大量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的行为,以及在成交可能性很小的情况下,继续大量申报的行为。上交所在一线监控中发现部分短线交易风格突出、喜欢参与市场热门题材股炒作的个人大户,曾利用申报并撤销这一虚假申报手法影响虚拟开盘参考价,谋取不当利益。他们的常见做法是在9时15分至9时20分之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连续、大量申报买入,导致该证券虚拟开盘参考价大幅上涨,以此吸引其他投资者跟风申报买入。此后,前述投资者会在9时20分之前撤销自己全部或大部分买入申报,并按照被影响后的相对高价反向申报卖出,实现其高价出货的真实交易目的。

  实践中,如果股票的虚拟开盘参考价格发生了大幅波动,而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其申报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并有大比例撤单、反向申报等行为的,该投资者的行为就可能构成集合竞价虚假申报。通常情况下,上交所会从投资者的申报价格是否明显偏离股票前收盘价、申报数量或金额是否较大、累计申报数量占相关股票同期全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是否较高等方面,综合判断投资者的行为是否对股票虚拟开盘参考价格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案例

  (一)某投资者虚假申报导致股票虚拟开盘参考价异常上涨案

  9时16分4秒,某股票虚拟开盘参考价涨停。经查,某投资者在9时15分22秒至9时16分4秒,以涨停价24.17元申报买入3笔合计27.43万股,占该股集合竞价阶段高于前收盘价(21.97元)5%的全部买入申报量的81.03%。9时19分51秒,该投资者撤销全部买入申报,后在9时24分20秒至43秒改以23.1元(高于前收盘价5.14%)的价格申报卖出2.98万股并全部成交。该股当日开盘价为23.1元。开盘后该账户继续申报卖出,全天以22.6元至23.1元的价格合计卖出11.04万股。

上交所图文并茂教你炒股:三案例识破涨停敢死队招数

  分析本案,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该投资者高价申报买入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该股的虚拟开盘参考价。集合竞价初期,该投资者的大量高价买入申报导致虚拟开盘参考价涨停3分47秒。而当该投资者撤单后,该股虚拟开盘参考价涨幅明显缩小。二是在影响股票虚拟开盘参考价的目的实现后,投资者的交易决策短时间内发生了从高价申报买入到撤销买入并反向卖出的重大转变。三是投资者卖出股票的意愿十分坚决。从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的时段开始,到13时51分7秒,该投资者全天申报卖出14笔,合计成交11.04万股。

  上述情况充分反映出该投资者希望通过高价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交易决策,从而为其卖出股份创造便利的意图。鉴此,上交所认定其行为构成集合竞价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

  (二)某投资者虚假申报导致股票虚拟开盘参考价异常下跌案

  9时15分3秒,某股票虚拟参考开盘价下跌10%。经查,某投资者在9时15分3秒,以跌停价7.05元申报卖出1笔50万股,占集合竞价阶段低于前收盘价(7.83元)5%的全部卖出申报量的95%。9时18分35秒,该投资者撤销全部卖出申报,并在9时23分24秒改以7.51元(低于前收盘价4.09%)的价格申报买入3万股,以7.47元全部成交。该股当日开盘价为7.47元。开盘后该投资者继续以7.2元至7.87元的价格申报买入18笔合计97万股,以7.41至7.87元的价格成交53.2万股,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交所图文并茂教你炒股:三案例识破涨停敢死队招数

  与前案相比,该案中的投资者同样是通过大量虚假申报来影响虚拟开盘参考价,但其目的是为低价买入证券,因此具体交易手法正好相反,表现为集合竞价阶段先行大量低价申报卖出,导致股票虚拟开盘参考价跌停,此后在短时间内撤销卖出申报并改为大笔买入。上交所认定该投资者行为已构成集合竞价虚假申报异常交易行为,并及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之二: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的虚假申报

  重要提示: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是对当前证券市场中最为常见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总结,上交所在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同时,还将对其中情节严重、涉嫌市场操纵的异常交易行为,依法报告中国证监会严厉查处。另外,案例没有列举的行为,并不等于就是合规交易行为。对于规避监管意图明显,且多次实施,以致影响交易秩序的行为,上交所同样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一、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虚假申报的主要表现

  日常交易中,多数投资者都有这样一种心理,即认为证券在当日收盘时涨停,表明市场对该证券的需求强劲,下一交易日可能继续上涨。同时,收盘时在涨停板价格上未成交的买入申报数量越多,下一交易日上涨的概率越大。反过来,当日收盘时跌停的证券,如果未成交的卖出申报数量较多,下一交易日继续下跌的可能性也会加大。

  日常监控中,本所发现有投资者利用这一心理,采取市场俗称“封涨停”的方式,刻意选择接近收盘时仍是涨停的证券,在明知成交概率很小的情况下,继续以涨幅限制价格大量、大额申报买入,强化涨停趋势直至收盘,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在下一交易日买入,而其自身趁机卖出。另外,投资者还可能借助“封跌停”行为,制造或加大市场恐慌情绪,诱使其他投资者次日低价卖出,自身趁机买入。

  鉴此,如果投资者在尾盘的交易行为及相关股票交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特征,则属于上交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三)、(八)项等规定的情形,构成典型的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一是股价在尾市阶段持续涨(跌)停直至收盘;二是进入尾市阶段时,股票在涨(跌)幅限制价格的未成交量较大。越临近收盘时间,股票在涨(跌)幅限制价格的未成交量越大,此后新增的买入(卖出)申报成交可能性越小;三是在符合上述两项特征的股票交易中,投资者新增申报的行为有强化股票交易价格趋势的作用。通常情况下,上交所会从投资者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的买入(卖出)未成交申报的数量或金额大小、以及投资者上述申报占相关股票收盘时未成交申报的比例这两个方面,来判断该投资者新增申报的行为是否有强化股票交易价格趋势的作用。

  二、某投资者通过虚假申报强化股票尾盘涨停趋势的案例

  10时31分,某股票涨停并保持至收盘。14时43分,某投资者以涨停价11.7元申报买入4笔合计314.22万股。14时53分,该股涨停价位上仍有931.43万股买入申报未成交。随即,该投资者再次以涨停价申报买入8笔合计800万股,占收盘时该股涨停价未成交申报总量1960.03万股的40.82%。此外,截至收盘,该投资者在涨停价位上的未成交买入申报共有1114.22万股,数量特别巨大。

上交所图文并茂教你炒股:三案例识破涨停敢死队招数

  本案中,该投资者于14时53分以涨停价申报买入800万股之前,该股已有931.43万股的涨停价买入申报尚未成交,其中有314.22万股为其本人申报。考虑到该股自10时31分涨停后将近3个小时内仅成交了648.52万股的情况,在只剩7分钟就收盘时,该投资者再次以涨停价申报买入800万股,暴露出其希望通过堆积买单强化该股涨停趋势的意图。鉴此,上交所认定该投资者的行为已构成强化尾市涨停趋势的虚假申报异常交易行为,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