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账户可采用“自然死亡法”

作者:尹xue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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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账户可采用“自然死亡法” 欢迎阅读注销账户可采用“自然死亡法” 为规范证券账户的管理工作,日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以听取投资者及社会各界的..

注销账户可采用“自然死亡法”

注销账户可采用“自然死亡法”

欢迎阅读注销账户可采用“自然死亡法”

为规范证券账户的管理工作,日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以听取投资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为此,笔者就账户的注销问题发表一点自己个人的看法。

  对于证券账户的注销,“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证券余额为零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可以申请注销。而自然人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理机构填写《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证券账户卡、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应该说,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来办理账户注销手续,这当然是非常的规范的。但这一规定所面临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脱离实际,缺少可操作性。因为一个很明显的现实是,在目前众多的

  “休眠”账户中,有许多账户是被投资者所废弃了的,实际上是一种“死亡账户”。面对这样一些账户,账户的持有人根本就不可能来办理申请注销手续。

  如何解决“休眠账户”无人理睬、无人注销的问题,笔者认为可采用“自然死亡法”来对其进行注销。第一步,对证券余额为零、资金余额不足百元且最近两年无交易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措施,将名单下发给持有人所在营业部,由营业部通知持有人,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证券账户的使用,或办理注销手续。再由证券营业部将通知的情况返馈给登记结算公司。第二步,如资金持有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证券账户的使用,亦未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则视同持有人默认注销处理,在期满三年后,由登记结算公司统一作注销处理。

  当然,本着为投资者服务的宗旨,为防止持有人在以后的日子里重新启用这些已注销账户,登记结算公司可将这些按自然死亡法注销的证券账户作另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