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投资B股规定出台 欢迎阅读境内居民投资B股规定出台: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联合发出的通知中规定,2月19日前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可以用于B股交易,2月19日后的存款须等6月1日后才能入市;暂不允许跨银行或异地划转外汇资金;开立B股资金帐户的最低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境内居民个人办理资金划转和开立B股资金帐户事宜于2月26日起开始
为了促进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B股市场和外汇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就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有关问题联合发出通知。
通知内容如下:
一、根据1995年《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第189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01年2月19日发布的境内居民可投资B股市场的决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按照本通知从事B股投资。
二、境内居民个人从事B股交易,在2001年6月1日前,只允许使用在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下同)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不得使用外币现钞和其它外汇资金;境内居民个人2001年2月19日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2001年2月19日后到期并转存的,可以作为从事B股交易的资金。2001年6月1日后,允许境内居民个人使用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以及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从事B股交易,但仍不允许使用外币现钞。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B股业务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凭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从事B股业务资格证书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所在地同一城市所有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汇款业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上述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凭加盖分支机构印章的总公司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许可证复印件办理开户手续。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经营机构")在一个境内商业银行只能开立一个B股保证金帐户,不得在同一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一个以上的B股保证金帐户。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开户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名称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并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其开户情况。
四、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划入证券经营机构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证金帐户,暂时不允许跨行或异地划转外汇资金。境内商业银行应当向境内居民个人出具进帐凭证,并向证券经营机构出具对帐单。(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帐凭证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帐户,开立B股资金帐户的最低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三)凭B股资金帐户开户证明到该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股票帐户。
五、境内商业银行在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划转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审核存款日期和划转资金;2001年6月1日前,从境内居民个人定期存款帐户划转资金时,帐户存款日期不得晚于2001年2月19日;从境内居民个人活期存款帐户划转资金时,划转资金金额不得超过2001年2月19日前的帐户存款余额;在办理外汇划转时,应当将划出资金币种转为与证券经营机构B股保证金帐户相同的币种。 (下转第9版)
六、境内居民个人的B股资金帐户的收入范围为从现汇存款帐户或外币现钞存款帐户划入的外汇以及从事B股交易所获得的外汇,支出范围为从事B股交易需支付的外汇以及划回境内商业银行存储,不得用于向境外支付。境内居民个人从B股资金帐户划回境内商业银行存储的从事B股交易的所有外汇,按照《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现钞管理的规定以及其它现钞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境内居民个人不得从B股资金帐户提取外币现钞。
七、非居民的B股资金帐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境内商业银行的合法现汇存款以及从事B股交易所获得的外汇,支出范围为汇出境外、存入其在境内开立的合法外汇帐户以及从事B股交易需支付的外汇。非居民不得从B股资金帐户提取外币现钞。
八、境内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之间不得进行B股协议转让。境内居民个人所购B股不得向境外转托管。
九、所有为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的境内商业银行,均可以办理B股交易项下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总分支机构之间外汇资金的收付业务。
十、证券经营机构、境内商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非居民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的其它相关规定办理B股交易项下的相关业务,防止逃汇、非法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或外汇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据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向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事宜,但境内居民个人办理资金划转和开立B股资金帐户事宜应于2001年2月26日起开始。中国证监会《关于严格管理B股开户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75号)和《关于清理B股帐户的通知》(证监交字(1996)1号)同时废止。
如何开户和交易B股--中国证监会、国家外管局发言人答记者问
今天,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境内居民个人投资B股具体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使投资者更多的了解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言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请问,境内居民个人可以使用哪些外汇资金购买B股?
答:根据《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使用境内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购买B股。2001年6月1日前,只允许境内居民个人使用在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以及2001年2月19日以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2001年2月19日后到期并转存的定期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从事B股交易;不得使用外币现钞和其它外汇资金。
2001年6月1日后,境内居民个人可以使用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以及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从事B股交易,但仍不得使用外币现钞。
二、为什么境内居民个人到2001年2月26日才能到银行和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外汇资金划转和开户手续?
答:从2月22日开始,境内商业银行需要为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做好相应业务凭证和流程准备,证交所也需要对B股交易规则进行相应修改,只有在银行办妥资金划转手续后,居民个人才能到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因此《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资金划转和在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开立B股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要从2001年2月26日开始。
三、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在哪些机构进行B股交易?
答:只要经证监会批准经营B股业务和经外汇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其总部和每一家分支机构均可以办理B股业务。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在同城任何经批准经营B股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B股交易。
四、境内居民个人如何办理划转资金和开立B股帐户手续?
答:首先,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外汇存款银行将其现汇存款或外币现钞存款划入拟开户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证金帐户,暂时不允许跨行或异地划转外汇资金。境内商业银行应当向境内居民个人出具进帐凭证,并向证券经营机构出具对帐单。
其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帐凭证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帐户,开立B股资金帐户的最低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最后,凭B股资金帐户开户证明在经证交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或其它机构开立B股股票帐户。境内居民个人办理上述手续时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五、境内居民个人的外汇资金为什么暂不能进行跨行划转和异地划转?
答:因为目前绝大多数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为外币现钞存款,而境内商业银行对外币现钞尚无法进行跨行划转和异地划转,为提高效率,方便B股投资者,暂时不允许跨行和异地划转外汇资金。
六、境内居民个人如何提取B股资金帐户中的资金?
答:境内居民个人开立的B股资金帐户中的资金只能划回原外币现钞帐户,或新开外币现钞帐户存储,不能回到原现汇帐户,境内居民个人也不得从B股资金帐户直接提取外币现钞,如果境内居民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应当按照《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外汇管理规定中有关外币现钞的规定,从原外币现钞帐户或新开立的外币现钞帐户中提取。
七、符合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有何具体规定?
答: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凭证监会核发的从事B股业务资格证书和外汇局核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所在地同一城市所有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汇款业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上述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凭加盖该分支机构印章的总公司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许可证复印件办理开户手续。但只能在同一城市的每一家银行系统开立一个帐户,不能开立一个以上的帐户,也不得在异地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开户后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其开户银行名称、地点和帐号。
八、境内商业银行在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划转手续时应该注意什么事项?
答:境内商业银行在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划转手续时,应该注意四点:一是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审核存款日期和划转资金;二是2001年6月1日前,从境内居民个人定期存款帐户划转资金时,帐户资金存入日期不得晚于2001年2月19日;三是从境内居民个人活期存款帐户划转资金时,划转资金金额不得超过2001年2月19日前的帐户存款余额;四是在办理外汇划转时,应当将划出资金币种转为与证券经营机构B股保证金帐户相同的币种。
九、为什么境内商业银行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资金划转时要进行币种转换?
答:目前,上交所B股交易结算币种为美元,深交所B股交易结算币种为港币,而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币种多种多样,所以要求境内商业银行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资金划转时,必须进行币种转换。
十、为什么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要到6月1日后才能进入B股市场?
答:为减少黑市交易,维护外汇市场的秩序,实现逐步平稳过渡,《通知》规定对居民个人持有的外汇资金实行分阶段入市办法。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要到6月1日后才能进入B股市场。
十一、什么是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
答:现汇存款是指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外币现钞存款是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
十二、为什么不允许使用外币现钞从事B股交易?
答:不允许使用外币现钞购买B股,主要是为了保证入市资金的合法性,防止非法资金流入B股市场和利用B股交易洗钱,维护外汇市场的秩序。
此外,咨询意见明显加大了发行人对风险的披露力度,同时对发行人改制重组、规范运作的披露也大大加强了。文件进一步强调拟上市公司要规范改制、有效重组、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为此,也加强了发行人对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的披露力度。咨询意见着重从提高财务会计披露质量的角度,加大了对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披露,要求发行公司管理层要出据财务分析意见。对盈利预测的披露提出了更为灵活的要求,但是增加了责任。文件还要求发行人要对业务发展目标进行规划,披露募集资金运用情况,以方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成长性与持续发展的能力。在文件中主承销商、中介机构的素质和责任也受到了较高的重视
B股利好需要冷视
入市时间存有差异政策惠及力度不一
近日中国证监会决定B股市场对国内投资者开放。这对B股市场无疑是重大利好。它总体上有利于逐步提高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水平,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同时也为境内居民增加了外汇投资品种,于国于民都有利。
我国B股市场自创立以来,在筹集外汇资金、促进企业改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参与者仅限定在境外投资者,B股市场在大部分时间内交投十分清淡,市场流通性较差,部分股票跌破了净资产,与A股市场的表现形成了强烈反差。适度对内开放B股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宏观形势变化的需要,也是实现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接轨的现实需要。境内居民用合法持有的外汇参与B股市场交易,扩大了这个市场的投资者队伍,将会大大促进B股市场的活跃程度,有利于A、B股市场走向统一。
B股市场投资者结构发生的变化,对境外投资者无疑会有很大吸引力。过去,B股的低迷使境外投资者纷纷被套,成了难养大鱼的一潭死水,近几年不仅没有新的境外投资者入市,有许多原来已介入的境外投资者也已逐步离场。如今,境外投资者重回B股市场,将大有可为。B股市场对国内投资者的开放,也将使原已入市的国内投资者"近水楼台先得月"。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B股市场70%是国内外汇。B股市盈率水平低于A股,投资价值突出,在对国内投资者开放的背景下,B股整体上升空间较大,原来持有的B股的投资者势必将首先受益。
对于手头有外汇而此前尚未入市的投资者而言,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尽快入市整体上是符合趋利性原则的。但B股市场开放的利好对于他们跟以往已入市的境内外投资者毕竟是不完全相同的。一者存在时间差。即使在B股复牌后立即开户,利好初期效应的"猪头"已非其所属,他们至多是摸个后膀。二者有无准备形成差距。仓促上马的新入市者对B股市场不可能不需要一个熟悉过程,这样,同弓马娴熟、蓄势已久的对手相比,显然先天不足,一时之间难免处于劣势。三者求胜心切容易产生盲目性。在利好刺激之下盲目入市抢货,一旦在股价高位买入,一买就要挨套。
由于A股与B股之间存在巨大的价差,A股价高,B股价低,一旦证券市场国际化,汇率资本市场下的自由兑换将使外国人和中国人享受不平等的待遇,A股投资者的利益将受到更多损害。B股对国内投资者开放,是对不规范市场的一种纠正,是一种缓冲做法,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当然,有些人没有外汇,因而不能享受带B股对国内投资者带来的好处,或者说B股利好暂时对A股的带动不大,这也是事实。不过,绝对的公平本来就是不存在的。A股市场投资者应当心平气和地来看待这种暂时的不公平,如果为了追浪头,赶时髦,而试图通过黑市交易、非法套汇进入B股市场,或者境内法人以自然人身份进入B股市场,都将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这样的风险还是不冒为好。
从长远看,随着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可自由兑换的进程,B股市场存在的合理性终将逐步消失,A、B股并轨将是大势所趋,因而B股对国内投资者的开放只是一种阶段性的措施。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从而实事求是地看待B股的这一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