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1997.12.10 实施时间:1997.12.10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明确证券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接受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的名称。
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第六条
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审批,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证券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三)拟加入会员名单;(四)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五)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六)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七)证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设立目的;(二)名称;(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四)职能范围;(五)会员的资格和加人、退出程序;(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解散证券交易所,经证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 [color=red'][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