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华尔街的内幕交易 欢迎阅读震惊华尔街的内幕交易:
证券业中的内幕交易(Inside Trading)系指幕后人(Insider)利用因职务之便而知悉的对企业经营状况将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信息(如收购与兼并)而进行的证券交易。所谓"幕后人",包括上市企业的管理层、为其服务的投资银行、律师及会计师等甚至监管人员。证券市场运行的基础在于公平、公正、公开,即通过各种严格的信息披露法规来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成本,提高市场的有效性。就美国而言,致力于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的机构包括SEC、各交易所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它们有一整套严格杜绝内幕交易的法规,如法律规定对内幕消息出台后6个月内企业经理阶层买卖本企业证券的全部收益均视作内幕交易的利润,一切利用内部信息买卖证券的行为均将招致民事与刑事双重诉讼,民事罚款为至少100万美元或非法利润的3倍,刑事罚款最高达250万美元。此外,SEC有权对投资银行等机构中从事内幕交易的雇员进行罚款并禁止其继续从事证券业,司法部有权对违法者提出刑事起诉。SEC还设置专门的电脑监视系统把内幕消息的公布时间同有关的经理阶层、经纪人及其客户的帐户交易变动的时间进行比较,以捕捉股价因内幕交易导致的异常波动。而投资银行自身也有严格的自律措施,如根据SEC的要求将企业购并部与其他部门严格分离(即建起所谓的"China Wall"长城来阻止购并消息的传播)、银行有权监测雇员及其亲属的股票交易、禁止在公共场所谈论内部信息等。
尽管有如上各种严密的措施,监管机关执法亦相当严格(SEC每年均要惩治数10起内幕交易案件),但随着80年代后期美国企业购并浪潮的汹涌和华尔街对此日益积极的策划,"内幕消息"的数量和其所带来的利润均不断上涨,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幕后人铤而走险,其中被查获的金额最大、交易最频繁、牵涉面最广的当属1986年公布的丹尼斯·列维案。尽管是10年前的故事,但重温之际,会发现对如今再度狂掀企业甚至银行购并浪潮的美国证券业和一向深受内幕交易困扰的中国股市不无启示。
列维是美国崇尚的个人奋斗人物的典型,毫无背景但工作成绩出色,28岁即担任美国著名的投资银行--Smith Barny的企业并购部高级经理。自1980年起即在同行及律师间营建个人的信息网络,之后开始利用自身所掌握的内幕消息进行交易。为了保密,他到处寻找稳妥的开户地,最终选中了在离岸金融中心巴哈马首府拿骚注册的一家瑞士银行,告知对方自己用代号开户及以后所有交易均单线联系。瑞士银行严格保护客户隐私的信条使列维的姓名仅为行内最高层所知,而拿骚的银行保密法亦十分严格,使列维信心大增,开始着手交易。
其较大的几次内幕交易为:
1.瑞士一家保险公司拟出高价收购美国的Jeferson保险公司时,列维从在这笔交易的法律顾问处工作的朋友处提前两天获悉了这一消息,即通知瑞士银行购买了约40万美元的Jeferson公司股票。待两家公司宣布开始谈判时,Jeferson公司股票不断上涨,列维抛出后净赚15.8万美元。与这次相似的还有当Lipton公司欲收购Edec公司时,列维据从投资银行的朋友处所获的消息,大量购入Edec公司股票,待消息确认使股价上涨了26美元后其抛出,获利80万美元。
2.某次列维获知一家公司欲收购芝加哥的Yole超级市场公司,即购入370万美元的该公司股票。由于收购谈判进程缓慢,列维让一名同伙故意将此消息透露给报界,报界证实后的消息公布使Yole的股票上涨,最终使列维获利120万美元。
3.1985年,美国烟草大王--Raynolds公司有意收购一家食品集团Nabisco公司,列维获知后开始购入Nabisco股票,并随其朋友不断提供信息而不断加码购买,最后一共购入15万股。消息公布后,净利达270万,是其内部交易获利最巨的一笔。
4.Shore公司有意高价收购美国天然气公司时,由列维当时工作的投资银行担任财务顾问并负责为交易融资。于是列维指令瑞士银行在数日内通过几家不同的经纪公司花720万美元买下14万股美国天然气公司的股票,获利120万美元。
导致列维的内幕交易败露的导火线在于瑞士银行的一名雇员,即负责客户投资的经理伯纳德·梅尔。梅尔发现他所管理的这位匿名客户炒股颇有一手,就决定模仿列维操作,不但自己模仿,还为一些由他管理的客户帐户按列维的指示买卖。由于不知列维的阴谋,因此这种模仿不违反瑞士的银行法规。
连锁反应发生在瑞士银行操作的下线--证券经纪公司里。遵照瑞士银行的指令为列维买卖的经纪公司中的美林公司有一名经纪人发现瑞士银行频频在交易中获利,于是仿照瑞士银行作同样的交易,并将这一致富决窍告诉了一些亲朋甚至远在委内瑞拉分公司的一名同事。这些模仿活动使列维内幕消息的效应被放大了许多倍。
1985年5月,美林总部收到举报告发委内瑞拉公司有交易员从事内幕交易,于是开始追查此案,一直追到了瑞士银行身上。美林查帐后发现瑞士银行数年来多次在企业购并前夕买卖股票且有28笔大宗交易获利丰厚。美林因已无法追查下去,遂向SEC提交了调查报告。
由于NYSE成交额中有大量来源于国外,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许多国家政府的证券监管机关均与SEC有双边协议保证互相配合,因此SEC开始谋求官方支持来进行调查。但是,瑞士的证券买卖法中不将企业经理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视为违法。而且瑞士的银行法又规定了银行对客户隐私的保护,可以不向司法机关报告客户交易的情况。而美国与巴哈马政府间尚无这方面的合作条约,使得SEC开始将重点放在谋求瑞士银行的自愿合作上。
瑞士银行的伯纳德·梅尔知悉交易被调查后,认为SEC无权过问瑞士银行的业务。他通知列维后,列维亦认为这是例行公事。到SEC向瑞士银行查询时,瑞士银行根据数百年的传统,拒绝向SEC提供交易的详细材料,迫使SEC转向瑞士银行的苏黎世总部提出询问,这才使拿骚的瑞士银行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瑞士银行遂在列维前来提款时与他商量如何应付SEC的查询,并提出要列维暂时停止交易股票。列维反对这一建议,认为自己突然停止只会证明自己心虚,加深SEC的怀疑,正确的做法应是一面放慢交易速度,等风声不再那么紧后再大干,一面由瑞士银行聘请一名熟悉美国证券法规的律师代表银行向SEC声明,一切涉嫌的股票买卖是梅尔自己的研究成果。至于梅尔解释自己的投资决策所需的有关公司分析材料等均由列维负责提供。为使所聘的律师相信梅尔的解释,银行还伪造一套帐目以证明梅尔运用自己的分析成果为所管理的几十个帐户买卖股票。列维为使这套安排十拿九稳,特地向瑞士银行推荐了证券业内著名的律师哈维·皮特,因此人过去系SEC的法律顾问,与SEC渊源甚深。
在列维与瑞士银行苦心编制一套"挡箭牌"的同时,SEC也开始了进一步工作,他们已不再寄望于瑞士银行的合作,而决定自己从案件的关键人梅尔处打开突破口。于是当接到美国海关的通知说梅尔已入境后,立即向发出了两份传票,一份要求其提供银行过去两年的股票交易记录;另一份要求查阅其本人的股票交易记录。这下弄得梅尔开始恐慌起来,连忙去找皮特律师求助。面谈时,他一口咬定SEC要查询的股票交易均是个人分析结果,但皮特认为只有经过自己查询交易明细帐目后才能作出这一证词。梅尔担心一旦交出明细记录,列维的所有交易即暴露无遗,要做假只能把列维的帐号挂上别的几家公司的名字,造成梅尔是在为几家公司而非单一客户直接交易的假象以蒙过皮特,反正在拿骚注册成立新的空壳公司简单。只要皮特相信并向SEC做证,即使SEC仍不罢休,也只能向巴哈马法院申请查询瑞士银行的交易记录,之后就要涉及巴哈马、瑞士和美国等法庭的诉讼,官司打几年也未必有结果。但列维知道后,坚决反对梅尔的建议,认为这样会不断卷入造伪证之中,使更多的人知悉此事,倒不如坚持不让律师查细帐,一捂到底。
皮特律师在不知内情的情况下,于1985年12月同SEC达成协议:瑞士银行交出梅尔管理的及其个人的帐目给SEC查询,并在必要时亲自说明。SEC不查看银行的完整帐目和客户的姓名,但保留作进一步要求的权力。但此后,皮特发现银行提供的材料不足证明梅尔的声辩时,开始怀疑银行确实涉入了非法交易,便向瑞士银行提出辞职。瑞士银行的总部这下慌了阵脚,担心一旦伪证罪被美国查获,资产被冻结不说,信誉更会受到极大的损害。经过紧急商讨后,瑞士银行决定牺牲列维以维护自身利益,于是告知皮特所有的交易均来自同一客户。皮特当即怀疑其从事的是内幕交易,于是建议瑞士银行立即中止其户头交易并非正式冻结户头的余款。皮特提出,银行当前有两条路可走,一是拒绝SEC的所有要求,不惜与法庭打几年官司,打胜了固然好,败了之后,或依判决交出一切记录,或拒不执行,结果是在美资产被冻结。再就是向SEC妥协,交出一切记录以免被起诉,维护声誉。瑞士银行接受了第二种选择。
SEC知道这一消息后十分兴奋,因为已从瑞士银行的反复无常中发现了大案的痕迹,毕竟这其中牵涉到28笔大额股票交易。过去SEC对这类涉及外国银行的案件进行调查时,往往陷入对方布下的烟幕阵或诉讼之中,难以取得大的进展。于是SEC与皮特律师在1985年12月末达成新的协议,由瑞士银行负责取得巴哈马当局的同意以向美方提供交易记录和开户人名字,作为交换,SEC放弃对瑞士银行及其雇员的任何法律行动。
梅尔知悉该协议后,考虑列维的交易曾为银行带来了大量佣金和自己15万美元的利润,而现在将其"出卖"实在有负瑞士银行的信念,于是决定拒绝向SEC作证。
此后,皮特又于1986年3月与SEC达成最终协议:银行交出帐目,由内部一名知情的会计代替梅尔出庭作证,而SEC不对除梅尔以外的瑞士银行全体职员采取法律行动,但银行方面必须上缴非法利润,不必另交罚款,但要在取得巴哈马政府同意后提交交易主使人的姓名。
直到此时,列维仍对事态的发展一无所知,常常电话警告瑞士银行不得向SEC和律师提供任何内情,因这样有违巴哈马的银行法规。同时,因他在投资银行内的职位已升至企业并购部的高级负责人,每天接触到大量内幕消息,极欲重操旧业以牟暴利,遂要求重新开始买卖股票。但瑞士银行总以各种理由加以拒绝,终于引起了列维的怀疑,当即于1986年3月底亲临拿骚,威胁银行不得吐露内情,否则将向巴哈马法院控告瑞士银行违反保密法。为防万一,列维又将他户头的帐户名从密码改为其在巴拿马注册的一家公司,帐户中的股票也转成不记名的,这样可变成那家巴拿马公司的财产而非个人的私产。
到1986年4月,瑞士银行尚未得到巴哈马当局的许可透露内幕,迫使SEC改在伦敦传讯了该银行那名会计,因而知悉了除幕后人姓名外的所有交易情况:全部指令来自同一客户,时间跨度长达6年,从1980年起买卖股票114次,除有43次损失200万美元外,其他交易均为盈利,净利润为1200万美元。
5月份,瑞士银行正式向巴哈马当局特别申请,请求允许公开该客户的姓名。巴哈马政府认为,自身严格的银行保密法是吸引众多大金融机构来拿骚设立总部的主要原因之一,假如这次破例,会对声誉构成很大影响。但是,美国政府的潜在压力终于使巴哈马司法当局宣布,为客户开户交易股票不属于银行的常规业务范围,因此不受巴哈马的银行保密法管辖。瑞士银行于是向SEC提交了列维的全部财产,迫使其当天向当局自首归案,并供出了全部同伙和案情。他在向瑞士银行推荐皮特律师时,做梦也没想到自己正是因皮特而身败名裂。丹尼斯·列维被禁止从事证券业,并将全部非法利润上交。至此,华尔街上最大的内幕交易丑闻终于被全部曝光。
这桩丑闻在引起全美震惊之余,使民众与立法者开始重新思考内幕交易对市场公平度与效率的极大危害、幕后人的隐藏性,监管机关能量的有限和法律的不完善程度。该事件除了导致投资银行等机构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而加强自律,还直接推动了1988年美国的内幕交易与证券作弊实施法案的出台。尽管如此,几乎每次美国企业的购并交易成交前数天,企业的股价仍然会逐渐上扬,证明依然有幕后人进行内幕交易。监管当局对内幕交易的斗争仍未有穷期。
内幕交易的责任与处罚
内幕交易到处存在,许多国家的投资者仍认为内幕交易是一种合法的手段,而不是犯法。但自80年代以来,各国对内幕交易的控制越来越严格。对内幕交易的行为人,许多国家规定的责任和处罚比较严厉,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如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德国、英国、美国、韩国等;另外一些国家如荷兰、瑞典、新西兰等国滑对内幕交易规定刑事处罚;瑞士等个别国家仅"认为内幕交易属不道德行为",几乎不采用法律制裁的方法。近20年来,尽管自由经济的论调卷土重来、喧嚣尘上,但是国家对证券业和法律监控却更加具体而严格,其中对特定义务(如董事、经理人)比非特定义务人(如普通股东)的责任和处罚要重。行政处罚方面,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违反内部人交易者如属证券商或董监事、从业人员等,依本法待15条d项,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者不法买卖利得,证管会得请求法院为3倍之罚款归入国库,行政处罚与内部人的身份、职务、专业等紧密相联。日本证券业协会实行"行为不端者制度",一旦认定某内部人行为不端者、证券公司在5年内不得录用受处分者,大藏大臣还可作出令其停业6个月的处分,或命令证券公司解除其高级职务。民事处罚主要是损害赔偿,赔偿对象有三种情况:第一种,英国、德国采用利益归入公司。第二种,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等要求对买卖的当事人负赔偿责任。如韩国《证券交易法》第106条规定,根据因不公平行为形成的价格进行证券交易的受害人,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有权要求不公平行为人赔偿损失。第三种,加拿大除对为相反买卖的当事人负损害赔偿外,如因公司有特别关系者,公司得请求将利益归入、负双重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并不采用民法的依所受损失或所失利益原则,理由在于:证券交易错综复杂,对于买进的情况,在未卖出之前,无法计算其利得或损失;对于卖出的情况,可能与前面买进的价额有利得,但后面因价格上涨,再行买进时,可能有损失,且各个交易的时日并非一致。故无法以民法的实际利得或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一般赔偿采用法定之推定,在美国为信息公开后的"合理时间"的价格差额;在加拿大定为公开后20个营业日收盘平均差价(证券法第131条第6项);台湾地区鉴于市场规模较小,影响市场价格因素又较多,而缩短定为公开后10个营业日收盘平均差价。对内部人交易加重处罚是世界性趋势,主要体现于刑事责任的承担。罪名有的具体定为证券内幕交易罪,有的概括为证券欺诈罪。美国《证券交易法》对内幕交易罪行为,对个人的刑期上限延长至10年,罚款可高达100万美元,法院对自然人的企业组织、包括经纪人(自营商)和投资公司的罚款从3万新加坡元以下提高到5万新加坡以下,监禁最长为5年延长到7年,对公司可处以10万元罚款。其它对内幕交易罪的刑事处罚分别为:英国: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并科罚金(无上限);法国:2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或并科6千至5百万法郎罚金,但罚款数额不得低于已实现利益数额,最高可提高至4倍;日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款;澳大利亚对个人处1万元罚金或5年以下有期街徒刑,对公司处5万万罚金;韩国《证券交易法》第208条对进行不公平交易的人,可处3年以下监禁并科200万韩元以下罚金。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各国对内部交易的刑罚以自由刑为主,普遍采用罚金刑,且可以作为主刑适用,数额较高。同时,对法人组织犯罪实行高额罚款,比较特殊的是台湾采用代罚制,对法人犯知情买卖股票的处罚由法人转嫁自然人,由行为的负责人承担责任(台湾《证券交易法》第179条)。立法魏理由是,公司资金与股民利益直接相联,对公司的经济惩罚客观上将由股民或相关人负担,显失公平。